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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实解读浙江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千实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五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市监函﹝2022﹞363号)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畜禽养殖不仅关系到环境问题,更关系到民生问题,尤其是养猪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非洲猪瘟期间,猪肉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居民生活的物价水平。另外,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畜禽养殖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水污染物来源。

  浙江省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593—2005),在经历“五水共治”和非洲猪瘟影响后,我省养殖规模、结构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另外,对水环境管理要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 年完成了修正,有必要对 DB 33/593—2005 进行修订。

  2021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浙江省环科院开展 DB 33/593—2005 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指出有必要对该项标准进行修订。另外,长三角区域上海已于2018年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98—2018),江苏正有序推进畜禽养殖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代替DB 33/593—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 33/593—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更改了畜禽养殖场规模范围,删除了范围中表1和表2(见 DB 33/593—2005 表1和表2);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c) 删除了技术内容中表3和表4(见 DB 33/593—2005表3和表4);d) 更改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基准排水量、总氮、总镉、总砷、总铜和总锌指标(见表1);e) 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氨和甲烷(见表2);f) 增加了管理要求(见第6章);g) 更改了监测要求和监测分析方法(见第8章);h)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见第9章);i)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增加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达标判定要求、信息公开要求等要求(见第10章)。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择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管理要求:

  1.畜禽养殖场应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实现清洁生产。

  2.畜禽粪污收集、贮存时应符合 HJ 497 等规定要求。

  3.畜禽养殖场应维持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并应按照 HJ 1029 等要求做好处理利用等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物监测要求:

  1.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1252 等规定,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新建和现有畜禽养殖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对执行 5.1.2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4.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场界无组织采样按 HJ/T 55、HJ 905 的规定执行;固体粪无害化处理采样按 HJ/T 20 的规定执行。

  5.养殖场厂区甲烷高点浓度通常位于养殖栏舍、固体粪污处理设施(如临时堆场、堆肥场、发酵床、沼气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等)、废水处理设施(厌氧池、兼氧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

  6.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

  7.畜禽养殖场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8.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测定按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9.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中涉及到产品质量检测的,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做好产品检测的台账记录。

  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实施。

  2.畜禽养殖场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畜禽养殖场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4.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养殖场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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